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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 (修订)

发布者:张玲发布时间:2018-01-11浏览次数:882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也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强化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科学精神和科研能力,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真实水平,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认真的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匿名评阅方式及要求

(一)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采取“双盲制”评阅方式,即将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小组隐匿,同时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

(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分为学校组织匿名评阅和学院组织匿名评阅两部分。学校组织的匿名评阅是采取随机抽取本年级研究生学号的方式产生,抽取的比例占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左右;其余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参加由各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三)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实行校外专家匿名评阅,由学校统一组织。

(四)各学院答辩秘书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45天,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硕士每人3本,博士每人5本)、论文评阅书及评阅费送交研究生处学位办或学院研究生管理与学科建设办公室。送审的学位论文统一用白纸作封皮,学位论文中所有涉及到导师、作者的直接信息(导师姓名、作者简历、致谢、发表论文中的作者和导师姓名、导师评阅表等)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均不出现在被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材料中。电子版应与纸质版内容完全一致(研究生处将进行抽查,如发现不一致,即取消本次论文匿名送审资格)。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费从培养费中支付,由研究生处或学院研究生管理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寄往评阅单位,评阅费的标准以当年下发的文件通知为准。

(五)负责和参加论文送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信息,不得向评阅方透露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信息,以保证匿名送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总体评价及评审意见描述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总体评价分为四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总体评价结果与是否同意参加答辩的关系:

总体评价结果为“优秀”表示本论文已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进行答辩。

总体评价结果为“良好”表示本论文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做进一步修改。

总体评价结果为“合格”表示本论文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做较大修改后可申请答辩,如果3篇硕士论文或5篇博士论文总体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将延期答辩。

总体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表示本论文没有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

第三条保密论文的处理

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填写《石河子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及该项课题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分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备案。

涉密论文应隐去涉密信息进行匿名评阅。如论文确需保留无法隐去的涉密信息,需在学校科研处、保密办公室等部门办理涉密确认审批手续后,提交研究生处。如涉密论文课题来源于校外单位,由该课题所在单位保密部门认定,再报学校科研处、保密办确认,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保密协议后进行涉密论文的匿名评阅。

第四条匿名评阅结果反馈及处理

论文匿名评阅书由受委托评审单位或者评审专家直接返回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或学院研究生管理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将学校匿名评阅结果汇总后,再反馈至各学院。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总体评价结果中一份为良好(含“良好”)及以上,其他的两份为“合格”及以上的,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按程序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 总体评价结果中一份为“不合格”的,但另两份总体评价结果为“良好”(含“良好”)以上的;或者总体评价结果中一份为“不合格”,第二份总体评价结果为“合格”,第三份总体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如果学位申请人和其指导教师认为评阅人的否定意见没有理论依据,可向送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申诉需由学生和导师提出具体申诉意见,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或主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本学科3-5名专家作为审查小组(提出申诉的研究生导师及其亲属不得作为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中不得出现研究生、导师及评阅人的个人信息)对申诉情况做出审议,专家组应就评阅专家的意见是否合理作出实事求是的论断,经所有成员签字后向送审组织单位提交书面审议报告,明确说明是否同意增加评阅的意见。

如专家组认定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反映的情况属实,且同意组织增加评阅的,在研究生根据论文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由送审组织单位再送审一份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若增加评阅的评阅意见中总体评价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可按程序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3.总体评价结果三份均为“合格”,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院、研究生处不受理申诉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较大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4. 总体评价结果中有一份为“不合格”,第二份总体评价结果“合格”,第三份总体评价结结果为“合格”或者 “良好”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院、研究生处不受理申诉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5. 凡评阅结果中有两份为“不合格”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院、研究生处不受理申诉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6.除以上情况外,评阅结果存在较大异议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安排再送审、答辩。

(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 总体评价结果中一份为“良好”(含“良好”)及以上,其他四份为“合格”及以上的,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按程序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 总体评价结果中4份总体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1份为“不合格”的,如果学位申请人和其指导教师认为评阅人的否定意见没有理论依据,可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进行复审1次。申诉需由学生和导师提出具体申诉意见,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或主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本学科3-5名专家作为审查小组(提出申诉的研究生导师及其亲属不得作为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中不得出现研究生、导师及评阅人的个人信息)对申诉情况做出审议,专家组应就评阅专家的意见是否合理作出实事求是的论断,经所有成员签字后向研究生处学位办提交书面审议报告,明确说明是否同意增加评阅的意见。如专家组认定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反映的情况属实,且同意组织增加评阅的,在研究生根据论文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可由研究生处再送审一份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若增加评阅的评阅意见中总体评价结果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可按程序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于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3. 总体评价结果中五份均为“合格”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院、研究生处不受理申诉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其他情况的,研究生处不受理申诉意见,则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半年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以上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为学校基本标准,各学部(交叉学科)、学院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部(交叉学科)、学院学科特点在学校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严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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